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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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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民生
2018年10月11日

一女子在承揽业务丈量纱窗时不慎摔亡

客户承担30%赔偿责任为哪般?

   本文字数:1058

本报讯 在客户家丈量纱窗尺寸时,女子陆某某不慎从五楼通往六楼之间的楼梯窟窿里掉至五楼,不幸身亡。陆某某家属随即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客户沈某某夫妇诉至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承担30%责任,赔偿32.4万元。

陆某某和丈夫朱某居住在汇龙镇某小区,并在自家车库经营不锈钢门窗、铝合金纱窗等加工、制作业务,并上门为客户安装。居住在同一小区的沈某某夫妇因房屋装修,到朱某店里定制不锈钢门窗、晒被架、雨棚等。

6月11日下午,朱某及陆某某为沈某某家安装好晒被架准备收工时,沈某某要求其再量一下五、六楼纱窗的尺寸。陆某某随即返回店中,携带丈量工具来到沈某某家中丈量。

在量好五楼纱窗尺寸后,陆某某又从外踏步到六楼丈量尺寸。在丈量过程中,陆某某不慎从五楼通往六楼之间的楼梯窟窿里掉到五楼,送医抢救后身亡。

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房屋系复式楼,五楼至六楼原安有楼梯,沈某某夫妇在装修过程中将原楼梯拆除。六楼大厅西墙上有一扇窗,窗下部无地面,约有一平方米左右的窟窿,通向五楼,沈某某夫妇将其用电视柜等围住。

朱某等四人诉称,沈某某夫妇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对从事承揽业务的陆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沈某某夫妇私自对房屋结构和楼梯进行改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未告知陆某某,应对陆某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损失66.4万元。

沈某某一方辩称,案件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沈某某一方非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组织者,且按照朱某诉求中所说陆某某从事承揽业务,双方构成承揽关系,承揽方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工作,如造成相应后果应由承揽方自行承担。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为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夫妇为沈某某家定制不锈钢门窗等设备,以完成劳动成果为主要内容,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但沈某某夫妇在家庭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五楼至六楼的室内楼梯,虽然在窟窿周边放置了电视柜等围栏,仍不可避免地造成六楼安装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负有一定责任。陆某某在测量六楼纱窗尺寸之前已为沈某某家安装过其他不锈钢等设备,应当对沈某某家的基本环境有所了解,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方承担30%的责任。

(黄晓燕 倪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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