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版: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市法院市税务局达成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为南通首例
本文字数:3169月14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建和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沈春慧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上分别签下自己的名字。
9月17日起,市人民法院将按照市税务局的委托,对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自然人利息收入的税费进行代征。据了解,这是南通地区法院首次与税务机关达成此类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代征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协议期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双方还就代征税款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周喜春介绍,“税务机关请求法院协助征收的税费,正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而产生。”
(倪栋威 张春雷)
◎ 《启东日报》启东市融媒体中心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路特软件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南京路特软件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备案/许可证号: 苏ICP备0602730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