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罚款7万元!
本文字数:1115当事人:顾某某(字号:启东市某某煤渣收购部)
经营场所:北新镇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启东市某某煤渣收购部进行环境现场勘察。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营中,场地上堆放有印染污泥及生物质炉灰,部分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经查实,该公司场地堆放印染污泥约4000吨、生物质炉灰约1000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和渗漏。
以上事实有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环境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一组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市环保局于2019年1月2日以《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8]126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顾某某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顾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经营的启东市某某煤渣收购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前请先到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环保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蔡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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